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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章、先后顺序 (第2/3页)

条完备起来。

    当场抓人,认罪录像,包里藏有凶器……

    就算没在之前的犯罪现场出现过又能怎样?

    本·斯通一套组合拳下来,让陪审团直接忽略这个问题——尽管本杰明与哈文反复提及并强调这一点——很顺畅地跟着证据走,认定柯蒂斯有罪。

    只要长眼睛的都看得出来,如果庭审到此戛然而止,陪审团一定会一致认定柯蒂斯有罪,整个合议过程可能都不超过五分钟。

    按照本·斯通的剧本,接下来该他们提请哈恩出庭作证。

    而跟哈恩打过交道的本·斯通十分笃定,哈恩一定会将法庭搅和成一团糟——那是个为了不给警方测定基准线而敢于对着大卫喊出‘我对你很感兴趣,要不要试试我后面……’的人。

    本·斯通对哈恩的评价只有一句话——没有一句真话。

    而在柯蒂斯约等于哈恩这一固有印象存在的前提下,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做出什么更出格的事儿的哈恩不管说了什么,都只会让陪审团对柯蒂斯观感更差。

    事实上本·斯通甚至期待哈恩在法庭上搞出个大动作。

    哈恩出庭作证说了什么不重要,他给陪审团留下的观感才最重要。

    哈恩作证后,不管被告方再拿出什么,柯蒂斯=哈恩=病态杀人狂这一定理已经根深蒂固地占据陪审团的脑海,他们把上帝请来都没用。

    前面的一切都很美好,一切都在按照剧本走,直到收尾这最后一下,意外出现了。

    本·斯通当然不会天真的以为哈恩是检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都一样,这里面存在很大的区别。直觉告诉他,接下来将发生很不好的事情。

    本·斯通很快反应过来,直接高举‘Objection’大旗。

    “Objection!”

    “反对有效。”

    布鲁克林敲打法槌阻止哈文的反驳。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1(c)条规定。如果在审判前或者审判期间,一方当事人获悉有另外的证人,该当事人应尽快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存在新的证人及其身份。”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1(d)条规定,无论何方当事人未遵守规定,法庭可以排除由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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