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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0章 庭审激辩 (第3/3页)

赔偿的一个法律规定。”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致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于此权力为原告请求三项费用。”

    审判长看过来,“这个法庭已经注意到,法庭想问的是你刚才提到的侵权行为,请你明确指出两个被告分别是什么侵权行为?”

    【被告根本没有侵权行为吧,他什么也没干。】

    【锅从天上来。】

    【房主太无辜了。】

    【原告这官司有点难打。】

    【自己跑别人家里去,又不看好孩子,别人哪里侵权了?】

    【她自己才侵权,擅闯民宅!】

    【但这种案子一般被告都会输,多少要赔一点。】

    郭菲想了一下,“我们的受害人进入装修屋中时已经处于一个巨大的现实危险当中,装修公司的工人并未阻止她们进入,也未提出危险警告,被告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造成侵害的结果。”

    【这有点牵强了吧?那如果一个人买一把刀去杀别人,那是不是卖刀的商家也是间接造成侵害的结果?】

    【卖刀的:我招谁惹谁了?】

    【既然知道处于一个现实危险当中还进去,不是自己找死吗?】

    【别人没义务跟你说那么多。】

    【原告有点被动啊!】

    审判长又开口,“那你说的这些侵权行为中有对方过错的侵权行为的描述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装修公司有义务提醒和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的工作区域,装修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

    “你认为禁止的方式有什么?”

    “我方认为装修公司的工人应开口提出阻止,并主动告知屋内具有不确定安全因素的地方,对于有危险的地方比如阳台应放置物品阻挡以消除安全隐患。”

    【这样说也有点道理。】

    【这样一来就完全是装修公司的责任了。】

    【房主本来就很无辜。】

    【主要还是孩子母亲自己的责任,不进去不就什么事也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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