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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九章 紧迫事态 (第2/3页)

包罗万象,概括了整本民法学的始终,编查世界民法,万变不离其宗。

    请求权是相对权,比如说债权;

    支配权是绝对权,比如说物权。

    处分权是支配权,是绝对权,借用相机的小王对相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个大家都好理解。

    那么,如果小王把相机以合适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是否有权获取该相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对这个事并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小李确实是认为小王是相机的主人。

    这种情况,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促进交易等原则,小李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相机,获得这个相机的支配权、所有权、物权。而因为小李获得了相机的物权,所以,小李有权不把相机还给小张。因为小李是善意的,无辜的。

    是的,无情!

    当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适的价格购买的,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这个制度也不生效。

    那么,小张咋办?

    小张只能去告诉小王,赔偿原物或者赔钱之类的,不然小王可能构成侵占罪等罪名。

    所以,不靠谱的人,就不要把自己的贵重物品借给他。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

    盗脏物不可善意取得。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是小王偷了小张的相机,卖给了小李,即便小李对此事不知情,即便依然是合理的价格,但因为这是盗脏物,小李依然要归还,因为此时他没办法被保护。盗脏物,只能追回。

    所以,不靠谱的人,卖给你东西,尽量别买。

    这里的盗脏,不仅仅是盗窃所得,抢啊之类的,都不行。前文讲过,盗窃、抢夺、抢劫是一家...

    这里,又存在一个例外。

    有资质的当铺可以善意取得盗脏物!

    因为当铺不属于个人,总能收到各种各样的二手货,比如说二手相机。

    如果说,当铺收到之后,警察来找,说这个是盗脏,要收回...如果长此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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