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 越讼 (第2/3页)
易的多,只用了一旬时间就基本完成了,律、例剩下七百多条。但接下来的增减环节却异常艰难,以至于杨涟和高攀龙也束手束脚,墨迹了两旬时间,进度基本为零。
前天看完了刑部和大理寺修订进度的汇报,今天就把两位主官宣进宫当面奏对,既是压力也是表态。以此告诉朝臣们,拖是没用的,同时也要给经办者打個样儿,让他们有所依据。
“朕抽时间简单翻了翻,有一条不甚理解。刑律-诉讼中开篇就是越讼,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既然要讨论法律问题,洪涛就不能空口白牙的光说虚的。有道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在处理军制改革、服兵役、训练新军、严密关注北方各部动向的间隙,抽空翻了翻刑律卷,这不问题就来了。
所谓越讼,就是越级上告。比如你在当地县衙打官司输了,但又不服气,于是跑到县的上级部门继续申诉,就是越级上告。
古代朝廷对这类现象的态度不太一样,比如唐朝就明令禁止越讼,而北宋后期和南宋是允许越讼的。到了明朝又有所变化,原则上允许越讼,但实际上却设立了一个很高的台阶,让大部分民众不敢越讼。
凡是越讼者,不问冤情真假,先笞刑五十下。笞刑古已有之,是五刑之一。明代的笞刑承唐制,分为笞、杖和讯杖三种,皆为一头大一头小,长三尺五寸,直径不同的荆条或木板。
笞最细最轻,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由紫荆条做成。换算下来,一分等于32毫米,一厘等于3.2毫米),大约就是和铅笔差不多粗细,一米二长的样子。
后世里有个国家依旧保留了这种刑法,新加坡,称之为鞭刑。好像几鞭子下去,人就受不住了,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随时准备急救。
洪涛没挨过紫荆条抽,但被差不多粗的柳树枝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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