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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章 垄断租界的土地 (第3/3页)

黄浦江,最南边是洋泾浜,最北边是离吴淞江很近的李家场,最西边是界路(现代的河南中路),是一个四四方方的长方形地块,面积大约八百三十亩。

    两江总督和朝廷重臣对这块地让给英国人居住,早有心理准备,宫慕久将这件事情上报后,很快批准,允许双方按照约定的“上海土地章程”行事。

    宫慕久是个这时代少有的清廉有良心的清朝官员,知道提供地块是按照江宁条约必然的事情,自己没法阻挠,便做最后的挣扎,也就是这区域里的土地只许英国人租借,不允许直接获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英国人不能直接购买土地,只能跟原来的中国地主获得土地二十五年到三十年的使用权,相当于只能承包二十五年到三十年而已(有点熟悉的感觉吗?)。

    宫慕久关于土地租用权的做法,即使在清朝也是首创,巴富尔本可以强硬要求获得真正使用权的,但最后不知为什么妥协了,同意按此办理。

    而且,租用土地的价格还不低,一开始还有地主以每亩地每年一两银子,三十年三十两银子的价格出租;没几个月就变成每亩地一年十两,三十年三百两的高价。

    考虑到这里原来的土地,即使是最上等的上田售价也就十两银子左右,中田八两,下田六两,同时考虑到英国人租的这些土地本来是不能做农田的荒滩地,仅以这时代的眼光看,都是高价了。

    当然,后来租界的土地价格高到每亩一万两的高价,就要等到二三十年后,太平天国结束后的七八十年代了。

    朝廷重臣原本以为这土地必然是要卖的,结果宫慕久生意做得好,居然只是出租,便觉得很高兴,对宫慕久有很多赞赏,不久就把宫慕久提拔到其他地方去了。

    从这个角度看,认为宫慕久签署什么卖国协议,使得中国进入租界时代云云,其实并不公平的:首先,提供土地是江宁条约决定的,跟宫慕久无关;再次,如果宫慕久不干涉,这些土地会直接被英国人购买,而不是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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