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745章 舌战群豪  我能提取熟练度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745章 舌战群豪 (第2/3页)

他苦苦一笑,跟着说道:“上天有好生之德,这位阿朱姑娘身受重伤,必须要晚辈以内力相救,中间不能出现任何的间断。”

    “大师认为,我在这个时候应该如何自处?”

    “难道起身离开,然后任由这个可怜的女子自生自灭吗?”

    夜未明这话等于是反将了玄寂一军。

    这也是他选择以玄寂为突破口的主要原因,作为少林寺的高僧,他拥有着其他武林中人所不具备的弱点。

    其他人可以藐视一个无辜者的生命,直接用一句“成大事不拘小节”,便可以将自己摆在道德的制高点。

    但身为高僧的玄寂,却绝对无法那么做,也不敢那么做的。+

    因为这与他本身的信仰背道而驰!

    如果他当真那么做了,阿朱的死就会成为他佛法生涯中一个抹不去的污点,甚至会成为他修行之中的心魔。

    君子,可欺之以方。

    和尚也同样可以!

    “阿弥陀佛!”

    玄寂闻言,立刻诵了一声佛号拖延时间,企图等待其他人来开口说话。

    但早有算计的夜未明又岂会容他们慢慢的调整姿态?

    不待有人站出来叫嚣,夜未明便再次开口说道:“事到如今,玄寂大师该不会仍然以为萧峰便是两次袭击玄苦大师的那个大恶人吧?”

    玄寂闻言一愣:“此事乃你我亲眼所见,难道还有假不成?”

    夜未明轻轻摇头,而后再次反问道:“玄寂大师当初也和那个大恶人见过面,交过手,你难道没发现那个大恶人眉宇之间虽然与萧峰极为相似,但却要比他老上许多吗?”

    玄寂轻轻摇头:“当时情况紧急,加上光线昏暗,我看得也不是很清楚。”

    “好!”夜未明点了点头,跟着继续说道:“因为对方蒙着面,加上又是黑天,看不清相貌也在情理之中。既然相貌可以看不清楚的话,那么……武功呢?”

    微微一顿,夜未明又继续说道:“打从那个黑衣人出现之后,先后使用了少林七十二绝技中的《袈裟伏魔功》、《伏魔杖法》、《般若掌》、《摩诃指》……这些都是我和玄苦大师亲眼所见,绝对做不得假。”

    说着,夜未明看向玄寂的目光变得深邃起来:“我知道玄苦大师是萧峰武功的启蒙老师,那么敢问玄寂大师,之前那个黑衣人所用的四门少林绝技之中,萧峰在玄苦大师那里学过其中几门?”

    玄寂被夜未明这么一问,顿时不知该如何回答了。

    毕竟,那个黑衣人所用过的四门绝技,不要说萧峰了,就连他师父玄苦都没学过!

    玄苦虽然说是萧峰的启蒙老师,但他传授给萧峰的武功,真的就只是一些启蒙教育而已,充其量就是一点《少林长拳》、《罗汉拳》之类就连普通的少林俗家弟子,也可以随便学的大路货而已。

    除此之外,或者还有不属于少林传承的《太祖长拳》?

    反正真正厉害的功夫,根本就一门也没教。

    真正让萧峰的实力爆炸,成为江湖上赫赫有名的北乔峰,那都是丐帮帮主汪剑通的功劳。

    毕竟,萧峰最牛掰的两门武功分别叫做《降龙十八掌》和《擒龙功》来着,都是出自于丐帮!

    要说萧峰是偷学?

    那就更佳扯淡了!

    萧峰活了三十年,但昨天晚上才第一次进入少林,才知道那个和尚庙到底是长得什么样子。

    见玄寂不再说话,夜未明并没有多等,因为他不想给任何人转移重点的机会。

    不待有人开口,他便继续说道:“既然那贼人的武功与萧峰只是风格相似,却有着本质上的绝对不同,在存在如此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不要说直接认定萧峰就是两次袭击玄苦大师的那个凶手了,按照朝廷的律法,就算是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都嫌证据不足。”

    “同理,既然认定萧峰袭击玄苦大师的证据不足,更大的可能性是袭击者其实另有其人!”

    “那么杀害乔三槐夫妇的凶手,就一定是萧峰吗?”

    玄寂闻言一愣,跟着马上说道:“这一点,我有少林弟子亲眼所见。”

    “他其眼见到萧峰杀死了乔三槐夫妇?”

    夜未明不等玄寂回答,便继续说道:“我说的是亲眼见到萧峰行凶的过程的,而不是见到乔三槐夫妇的尸体,与萧峰同时出现在案发现场。”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大,我希望玄寂大师可以谨慎回答。”

    “这……”

    玄寂心里苦啊,他哪里知道当时的情况到底如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重要!!!重要!!由于言情小说阁在百度上可能搜索不到了,所以请各位网友们把我们言情小说阁→→→→阅读记录←←←保存到浏览器收藏夹里,打开返回到自己最近阅读的小说页面,以便实时阅读小说最新精彩内容!言情小说阁承诺:所有的小说绝对最快实时更新最新章节,也可以记住我们的域名:www.xianqihaotianmi.org(鲜妻好甜蜜) 谢谢大家的支持!很重要!!!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