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快速发展与反腐 (第3/3页)
,拿出来也没人看得上,那么采摘者就会理所当然的不拿出来是为藏私。
后来随着部落的演进,有人凭借着力大无穷,得到了万人敬仰,成为了部落首领,享有对物资的绝对分配权,对看得上眼的人就多分点给他,看不上眼的就少分点,这种不公平的情况就是多占,在强权的管制下,私藏现象也就会更多。
等到了国家这种更大群居综合体出现之后,由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制度的先天不足,藏私、多占的表现形式就会更加复杂和多样化,那么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腐败。
大元朝的统治者大多都是从部落短期内一跃成为了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因此在他们的观念中贪污还停留在多占或者藏私这么一个层面(最高统治者也这么认为),在他们眼中整个大元朝就是他们的领地,所分封给他们的区域就是自己的私人财产,他们只需要按照大首领(皇帝)定的规矩按期交点保护费就行,当然如果收成不好那就不交也没啥大不了的,因此造成元朝自上而下的腐败现象就好理解了。
忽必烈时期是元朝腐败最少的,不过并不是说没有,这主要也与大元官员任命有关。
大元朝是以武力立国,文治差的太远,对地方官员的任命大多是打下来一个地方,就任命这个地方有名望的人做官(这些官位都是可以传给后代的,是元朝官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再派个蒙古人监督,并没有一个健全的体系,导致当时的官员玩命钻空子贪污。
忽必烈虽然有心惩治贪污,但是治标不治本,他曾问属下:“为什么农民一年到头不停忙碌,结果到头来还是吃不上饭,买不起衣服呢?“
属下回答说:“农桑是农民衣食所系,可一年勤勤恳恳的收入大部分都交了赋税,剩下的粗粮、坏粮留给自己,日子本就拮据,还要被官吏敲骨吸髓,农民怎能不受冻馁之苦?”
这番话让忽必烈触动很大,于是他下定决心惩治农事领域的贪腐,1271年,忽必烈下诏规定:只有做好人口增加、荒地得到开垦、诉讼减少、盗贼绝迹、赋税均平等五件事的县官,才能被考核为优秀,这五件事能做好其中三项的才可以升职,如果一件事都做不好的就要降职,直至开除。
从中不难看出忽必烈的反腐决心,但是因为大元朝制度体系的先天不足,导致他之后的元朝统治者直接就放任自流了,让腐败在大元朝如鱼得水,最后搞得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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