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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治天下(三) (第1/3页)

    两种政治制度必然催生两种法律制度,即蒙古法律(袭承大蒙古国)和中原法律(袭承宋金),蒙古法是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讲究的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命还命,颇具草原文化特征,这种法律的特色在于充分保障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对于个人自由和人权的保护比较欠缺。

    而中原法律颇具儒家思想特色,主张以仁德治国,重视教化,强调道德规范和制度规范,个人权利得到了更多保障,比如对于婚姻家庭和土地产权等方面的保障。相较于蒙古法律,中原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审判制度。

    这两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问题也很大,比如在路上走,如果其他人撞到蒙古人(不管谁主动),都需要向蒙古人道歉,如果伤害到蒙古人是有可能被杀掉的,而蒙古人杀人可能只需要赔偿一头牛。

    两制并行突出反应的是忽必烈内心的矛盾,前面我们说了,忽必烈的汗位不是通过忽里台大会推选出来的,对其正当性蒙古内部一直有部分人持怀疑态度,因此他在制定国策时候,一方面觉得中原王朝国家治理制度确实不错,一方面又要顾及少数蒙古人的感受,所以就形成了大元朝的两制并行奇观。

    举官制和继承制

    科举制度自隋唐以来,逐渐演变完善,打破了门阀制度,为更多普通人提供了参与治国和施展才能的机会,是被证明了的最有效的选官制度,但是到了元朝,科举制度几乎被废止了,为什么呢?蒙古人大多不识字,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大多不识字,那么科举制度就失去了为统治者服务的意义,所以废止是理所当然的。

    大元朝的官员主要是举官和继承,我们先说继承,顾名思义就是老子死了儿子继任,儿子多怎么办呢?好办,长子继任(注意这和其他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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