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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十八】第一章:恶逆变 (第1/3页)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最早的出自为《汉谟拉比法典》,意思为用瞪眼回击瞪眼,牙咬对付牙咬,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汉谟拉比法典》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的国王汉谟拉比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翻译过来就是以暴制暴。

    而以暴制暴的行为被写进了法典,说明以暴制暴是具有合法性的。

    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没有什么东西是统一适用的,在我国的法律之中,最接近以暴制暴的法律词条是——正当防卫。

    指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反击在法律上属于免责行为,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力。

    但与以暴制暴又有本质性的不同。

    然而以暴制暴,在人性之中是固有存在的,所以才出现了械斗,这是一种法律观念淡薄的体现。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词条——恶逆变。

    指的是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它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

    转化的方向有两种,一种是以暴制暴的反击,一种是模仿犯罪的行为。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孩子在受到父母长期的家暴之后,他长大之后,大概率也会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家暴行为。

    实证研究发现,遭受不法犯罪侵害后的被害人,约有73%的被害人会选择报警,在剩下27%的被害人中,绝大多数会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者自己想办法解决等方式,这无疑包含了“恶逆变”的可能和趋势。

    实证研究还表明,有很多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会出现不信任公安机关的心理,他们觉得法律的判罚,不足以对罪犯严惩,或者即便罪犯得到了判罚,也不能弥补自己受伤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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